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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月明功靈修團體虐死詹姓高中生案,彰化地方法院上月依傷害及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判處陳巧明等8名被告13年至6月不等有期徒刑,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與傷害致死刑責相差甚大,有輕判之處,12日提起上訴。2012年底,彰化縣喧騰一時的日月明功虐死詹姓高中生案,檢察官認定被害人是因遭毆打傷害導致橫紋肌溶解症,進而引發急性腎衰竭致死,全案依共同犯傷害致死及私行拘禁等罪嫌,將陳巧明等8名被告起訴並求從重量刑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不過,去年底彰化地院法官審理終結,認定詹生是遭私行拘禁造成延誤就醫致死,最後改依共同犯傷害及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判處陳巧明等6人13年至10月不等徒刑;另2名被告則依犯傷害罪分判8月、6月徒刑。檢方不服認為,法官既認定被害人被毆打隔天就發生橫紋肌溶解症,卻未認定被害人是死於遭多人毆打導致橫紋肌溶解症引發腎衰竭,顯然忽略橫紋肌溶解症併發腎小管衰竭後,即使送到病房受到良好照料,仍有高達59%的致死率。檢方強調,陳巧明等人主觀上雖然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意圖,但仍應就該加重結果負責,觸犯的是傷害致死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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